根据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(试行)的通知》精神,近日,省发展改革委发出《关于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》,规范旅游价格行为,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。
通知要求,各地要加大对旅游景点、商业场所的市场价格监测巡视,密切关注旅游市场价格变化,加大监测频次,加强形势分析,对苗头性、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,要迅速预警,及时上报。要持续规范景区门票及景区交通运输服务等政府定价行为,推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要充分体现公益属性。完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,建立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合理支出和生态保护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,探索推行景区运营状况,成本及收支信息主动公开制度,推动政府制定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、规范化。同时,要认真落实《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(试行)的通知》精神,切实加强旅游要素价格监管。各市州、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旅游价格信息发布与宣传,按要求做好餐饮、住宿等价格的监测和督导检查,定期公布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,实行旅游要素价格动态调整,旅游旺季对旅游要素价格实行备案制管理,正确引导市场价格行为,规范市场价格秩序。
通知指出,旅游旺季是餐饮消费的黄金季节和纠纷多发时期,旅游景区内非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要落实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识醒目。严格执行明码实价和价格诚信,不得串通涨价、哄抬价格,坚决制止价格欺诈,积极倡导推行餐前消费确认制度,营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。另外,还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,特别在旅游旺季期间,重点对旅游景区和周边餐饮、住宿、旅游商品销售场所及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场所做好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管,重点打击违反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。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,对事实清楚的举报案件要按程序及时查处,对欺诈宰客、哄抬价格等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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